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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样本_自然人独立公司简单章程范本

    正文概述    2025-07-06 23:25:52  

    今天,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,供大家阅读参考。

    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样本

   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,发展生产力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「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」及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由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「以下简称″公司″」,特制定本章程。

   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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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一条 公司名称:XX有限公司

    第二条 公司住所:x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

  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

   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:种植、养殖;农副产品开发研究;房地产信息咨询、自有房屋出租。

   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

   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:人民币50万元

  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,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,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。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
   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、出资方式、出资额

   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、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:

   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资额

    股东-1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

    股东-2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

    股东-3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

    股东-4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

    股东-5 货币 人民币10万元

   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,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。

   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

   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:

    「1」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;

    「2」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    「3」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;

    「4」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;

    「5」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;

    「6」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;

    「7」公司终止后,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;

    「8」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;

   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:

    「1」 遵守公司章程;

    「2」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;

    「3」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;

    「4」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,股东不得抽回投资;

   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

   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。

   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,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;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,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,视为同意转让。

   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,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、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。

   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

   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,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「1」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
    「2」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,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;

    「3」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,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;

    「4」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;

    「5」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

    「6」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    「7」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;

    「8」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
    「9」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;

    「10」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,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
    「11」修改公司章程;

   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

    「12」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。

   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。

    第十四条 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。

   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,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。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,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。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,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。

   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。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,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。

    第十七条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,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,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,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
   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一人,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,对公司股东会负责,由股东会选举产生。执行董事任期3年,任期届满,可连选连任。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,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。

   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「1」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,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

    「2」执行股东会决议;

    「3」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    「4」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、决算方案;

    「5」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    「6」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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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「7」拟订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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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「8」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    「9」提名公司经理人选,根据经理的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,财务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

    「10」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
    「11」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;

    「12」在发生战争、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,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,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,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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